臺北市市區公車「敬告乘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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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區公車「敬告乘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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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乘客了解乘車之權益義務,特揭示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北市學生搭乘市區公車優待辦法有關乘客權益事項及乘車應注意事項如後:一、請自備零錢、電子票證或乘車碼乘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二、使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冒用學生身分者,依法追究。三、無用票或使用無效票乘車者,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加收五成票價。四、電子票證如已逾期或損壞,應於30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費。五、請勿攜帶危險物品及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上車,惟引導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及政府部門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六、攜帶之小動物,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且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不在此限。另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七、乘客攜帶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應為檢驗合格且狀況正常之產品,並應隨身攜帶且妥善包裝。充電時應隨時留意行動電源狀況,如有冒煙、異味、過熱或起火等異常狀況,請立即通知駕駛長處置。八、市區公車均按路線行駛、按時發車,如有調整變更,請參閱公告。九、市區公車故障或肇事等無法行駛時,請接受駕駛長之引導免費安排轉乘同公司車輛,倘無法免費轉乘後續車輛或需索取中斷行駛證明,可事後向故障或肇事車輛所屬公車業者辦理退費或申請相關證明。十、乘客因市區公車行車事故,致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受到損害者,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請求賠償。十一、請於規定站位候車,提前招手示意搭車。十二、請待公車停妥後循序上、下車。十三、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下車請提早按鈴。十四、請讓座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抱小孩的乘客及孕婦。十五、候車區及車廂內禁止吸菸(含電子煙)。十六、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長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十七、請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物品,慎防扒手。十八、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02)2729-1181業者申訴服務專線:(02)2666-0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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